最近新出第三代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与以前有什么区别
9月17日,银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有关情况。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的背景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是本轮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明确提出了“大幅度提高银行体系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的改革目标。据此,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BCBS)着手对资本监管国际标准进行改革。9月12日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meeting)就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待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后,巴塞尔委员会将于2010年底前公布资本监管改革的最终文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中国银监会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全面参与了本轮资本监管规则改革工作,积极反映我国银行业监管实践,主动维护国内银行业核心利益。二、9月12日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达成的主要共识9月12日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达成了共识,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6%,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二是明确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个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设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是为了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用于吸收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并规定银行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另一个是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只有当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期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三是明确了过渡期安排。为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标准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委员会要求,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分别达到7%、8.5%和10.5%。三、中国银监会的基本考虑自成立以来,银监会一直高度关注银行资本风险,按照“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并重的原则”持续加强资本监管。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国内银行资本实力显著增强。截至2010年6月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本轮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的改革凸现了银监会长期坚持审慎的资本监管所取得的成果,使我国银行业在本轮资本监管改革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巴塞尔委员会定量测算结果表明,按照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国内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位居前列。总体来看,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值得关注。下一阶段银监会将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资本监管良好实践,借鉴国际上资本监管改革的成果,调整和完善国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包括数量标准、质量标准、时间表、监管手段等),提升资本监管有效性,维护我国银行体系长期稳定运行。近期具体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密切跟踪国际资本监管制度进展,在本轮资本监管改革最后阶段发挥积极作用,提升国际监管标准,维护国内银行业核心利益;二是结合国情和中国银行业现状,对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标准进行认真测算和开展实证研究,为制定国内具体的资本监管制度做好准备工作;三是与国内银行充分讨论和沟通,听取国内银行对银行监管改革的意见,指导国内银行逐步向新标准过度。待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公布资本监管改革最终方案后,银监会将适时出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和路线图。
《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的区别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对银行监管原则和标准的统一化进程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从风险加权资产界定、操作风险、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几个方面比较了巴塞尔协议I与巴塞尔协议II的不同,展现了“新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监管思想的发展。
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三个标准
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三个标准1、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Ratio),又叫资本适宜度,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是一种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负责规模是否相适应的指标,是在银行资产负债风险一定的情况下,衡量银行持有的资本金是否适当的指标。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监管、发展乃至生存都具有重要意义。2、1988年巴塞尔协议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这个被普遍称为“巴塞尔协议”的文件,第一次提出了作为国际银行应当具备的资本充足标准(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目的在于促进各国间的公平竞争,并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巴塞尔协议》建立在两大支柱之上——银行资本规定及其与资产风险的联系。该协议认为银行资本的主要作用在于吸收与消化银行损失,使银行免于倒闭危机。因此,银行资本的构成部分应取决于资本吸收银行损失的能力,而不是银行资本的不同形式。协议认为,银行的资产风险不仅在历史上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并且在相当程度上是银行所面对主要的未来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强调信用风险的防范,而舍弃了其他金融风险。3、新资本协议近年来,随着国际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化,巴塞尔协议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为了适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定对该协议进行彻底的修改。自2001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经过长期研究和酝酿,连续三次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新协议)。根据新协议要求,计算资本比率的资本构成(分子)各项规定保持不变,而且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8%,也就是说,全球银行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所需要的资本总水平没有变化。变化的内容主要反映在风险加权资产(分母)的修改上,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对信用风险的衡量标准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比率时,资产(包括对政府、银行、企业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主要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是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来区分,而新协议则强调自律行为外部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按照新的计算方法,即便是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如果它的信用等级低,银行对其债权的风险权重也要提高。新协议中外部信用评估法将银行风险细分为5个档次。按照上述标准,对于信用等级特别高的企业(AA-以上),权重可以是20%;而对于信用等级特别低的企业(B-以下),权重将是150%。也就是说,对于信用风险特别高(即信用等级特别低)的国家、银行或企业的债权,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不是8%,而是12%(8%*150%)。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2)提出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对此,新巴塞尔协议提供了三种选择方案,即标准法、IRB初级法和IRB高级法,要求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业务不是十分复杂的银行可采用标准法来衡量其风险资产;而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则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采用初级的或高级的IRB内部评级方法来衡量其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银行资本。IRB初级法和高级法的主要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初级法要求的数据由监管当局确定,高级法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因此,采用高级法的银行相对于采用初级法的银行而言将享有较高的灵活性。所以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更有利于风险管理发达的国际活跃银行,这些银行有严格的内部风险评估方法,在同等资本额下,其所对应的风险资产数额相对较小,同一家银行内部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会较之原来下降2%-3%,与其他银行相比可提供更多授信,这使得他们在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老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明确规定了两类风险加权资产: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除上述风险外,操作风险也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安排资本。这就要求把银行操作风险和资本充足率水平更好地结合起来,不但要注重资产的风险,也要控制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导致银行倒闭的其他各种风险。对此,新协议提出了处理操作风险的三种方法,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三种方法为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根据大多数大型银行的实际经验,一般保留经济资本的20%用于应对操作风险。